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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1-01-19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其他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没有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

地方立法为破解信访难题提供路径指引

  据《法治日报》记者了解,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全区信访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新疆各级在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中探索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如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网上受理信访、诉访分离、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依法逐级走访、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信访工作责任制等,特别是发挥“访惠聚”驻村工作、“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等载体,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创造了新疆特色的“枫桥经验”,这些都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工作。

 

  同时,近年来,新疆全区信访形势总体平稳,群众对信访事项办理的满意度不断提升。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信访渠道入口过于宽泛,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一些信访积案“终而不结”、反复启动处理程序等,需要立法对这些问题作出法律层面上的明确,更加有效地规范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行为,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信访难题提供路径指引和制度支撑。

  为适应信访工作改革发展、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推进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适应法治新疆建设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新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新疆全区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与时代特征、法治要求、群众期盼相适应的新时代信访工作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条例》指出,信访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应当利用多种群众工作载体,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源头预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意见;对有突出贡献的建议人,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

  《条例》明确,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向国家机关反映信访事项;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要求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申请复查、复核;申请听证等。同时,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等。

信访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的注意事项,《条例》强调,应当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事项;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单位或者无关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拒绝信访人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不得遗失、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信访材料。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

  《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及其他重要活动场所,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滞留,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不得骚扰、诽谤、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利用互联网恶意炒作;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条例》提出,完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调解、企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听证评议等方式,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调解意见的,由处理机关出具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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